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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民政局 关于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7年度检查的 通 知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18-05-24

全县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做好我县201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7年9月30日前,在西峡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6月31日

各单位务必于2018年4月20日前到民政局领取年检文件,按要求将年检材料准备完毕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民政局审核。

三、年检报送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民办学校另提交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医疗机构另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养老机构另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制度必须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五)建立党组织的相关审批文件。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年检时,同步检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要求,民非单位的党建工作将列入年度检查内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要尽快建立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要按照党章要求,经上级党组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委)批准成立党支部;3名以下党员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支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委申请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开展党的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四、年检内容、结论及审查标准

此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五、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于5月31日前将需报送的材料全部报民政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反映本单位2017年度的真实情况,不得缺项、漏项;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意见并签字;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用A4纸打印。

(三)参加年检的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整理好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送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主动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必须如实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

(四)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初审工作。

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对存在违规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连续多年不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对连续2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将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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