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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峡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来源:物价办 时间:2018-05-24

西价字(2016) 号




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


西价字(2016)21号


关于调整西峡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

批 复



西峡县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自来水售水价格及居民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定价目录》、《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的有关规定,我办对你公司提出的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求依法进行了受理,经县成本调查队监审,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依据听证会通过的方案,对西峡县城区自来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分类

本着简化水价分类的原则,将我县城区供水价格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二、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调整后城市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水价,级差比为1:1.5:3。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为13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基本水价1.4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为130-260立方米(含260立方米)部分,基本水价2.2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部分,基本水价4.44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2.40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3.20元/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均为基本水价,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水资源费均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居民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本县城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年相应增加33立方米水量基数计收水费。用水人口数以用水户当地户口薄为准,用户携带户口薄原件、复印件等有关证件到供水企业办理。

四、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政策

对持有本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用户,其居家生活用水每月每户由供水公司减免2立方米水量。

五、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你公司要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加大旧网改造力度,减少跑冒滴漏,并认真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供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六、本批复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抄报:政府办、发改委、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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