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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整体搬迁工程房屋征收方案

来源: 时间:2016-01-05

西峡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县医院整体搬迁工程进度,县政府决定对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为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建设范围内(东至白羽路、西至葛营村和五里桥村边界、南至健康路、北至北小河)住户的建筑物及附属物。

第二条西峡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委托五里桥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同时成立白羽路及迎宾大道两侧征收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协调相关工作。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指导征收工作。

第三条本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根据五里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薄等,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丈量、登记、勘查结果经相关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并进行公示。

第六条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评估的,评估公司可以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测绘丈量后,以征收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做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在7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者申请专家鉴定。

二、补偿安置

第七条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住宅用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第八条补偿安置范围:

(一)依法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具有建房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其它经审核认定的房屋;

第九条货币补偿标准及支付办法:

(一)本方案第八条补偿安置范围内的房屋,由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征收价值进行评估。

(二)附属物参照宛政文【201347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三)对于该区域内突击建设的违章建筑和非法买卖宅基地的地面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党、政纪和法律责任。

(五)补偿款支付办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被征收户应在7日内腾空房屋,交指挥部统一组织拆除。

第十条安置办法及原则

(一)安置办法:符合安置条件的,依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划的安置区内集中进行住宅用地安置,每户安置面积约为130㎡。

(二)安置原则:

1)村民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物一律按住宅性质认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政策执行。

2)一宅多户按一户进行安置,房屋补偿合并计算。

3)一户多宅按一户进行安置,房屋补偿合并计算。

4)在征收区域内非法买卖的宅基地及房屋,在征收区域内没有合法房产的空挂户口人员,一律不享受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依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相关证件的,依法注销证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方案第八条所确定补偿安置范围之外的房屋和构筑物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拒不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期限内,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西峡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县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三、补助与奖励

第十四条过渡安置费

每户以3人为限,每户500/月,每增1人月增100元,按12个月核算(自房屋拆除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搬迁补助费

按户补助2次,每户每次600元,一次性补助1200元,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10后内腾清房屋的另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 限建奖励

本方案第八条所定的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未在室内粘地板砖、吊顶等进行突击性装修的,按现有主体建筑未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60/m2的奖励;经认定的简易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0/㎡奖励。

第十七条拆除奖励

(一)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清房屋交指挥部统一拆除后,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

(二)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清房屋交指挥部统一拆除后,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

(三)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选择住宅用地顺序按交房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奖励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房屋及构建物进行货币补偿后,按征收协议确定的位置在指定区域按照规划方案自行建房。

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安置房,并符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防盗窗外观的,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统一办理产权手续。

四、附则

第十九条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

第二十条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由西峡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2015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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