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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16-01-05

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西征字【20151

县医院整体搬迁建设工程项目属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事业工程建设。2015921日,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该房屋予以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该项目工程建设已经相关部门批准。《西峡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自2015710公布起已满30日,并将征求意见结果予以公布。

    县政府委托五里桥镇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县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

二、此补偿方案内容见《西峡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收补偿资金已到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六、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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