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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民政局
 

 

  (一)贯彻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我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掌握灾情、核查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各地各单位经常性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工作;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城乡社会困难户等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灾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主管全县优抚、双拥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对各种优抚对象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政策和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评残工作;负责县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有关革命历史资料,并进行整理、编纂。
  (五)主管全县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过去接收的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特、一等伤残军人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以及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制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订全县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指导我县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村民自治活动;制订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全县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解决有关行政区划的争议和纠纷。
  (十)负责落实地名管理法规;承办村、组以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全县社团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县社团和跨县(市)社团的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及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二)搞好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及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三)主管全县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负责落实婚姻管理法规、规定;制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落实殡葬管理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老龄工作的有关政策;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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