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科技局 发布人: 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18-05-29 浏览次数: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

    1998 9 8

 

 

            

南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实施“科教兴宛”战略,促进我市科技进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对象奖励范围: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引进、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基础研究和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科学技术管理和创新;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 企业技术改造中做出了重大贡献的项目。

 奖励对象:在各种科学技术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为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奖励办法奖项分为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两种。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和项目,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改进科学技术管理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授予在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每年评定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证书和奖金。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每三年评定一次,对获得奖励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颁发奖章证书,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南阳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研制开发出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公共安全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依靠科技进步,开展科学研究,有重大突破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5)在学术上有创新,达到本学科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较高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

   (6)在软科学研究中,为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进行了创造性研究,并经实践证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科技管理、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普及、计量、地震、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六条申报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科研成果填补了国内外空白,或技术、学术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2)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3)吸收、消化引进技术,在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上大胆创新,取得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省属驻宛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凡在我市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符合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均可申报南阳市科技进步奖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两种奖励可同时兼报,但同一项目的获奖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最高奖金额的奖励。

  第八条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申报奖励程序

   (1)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或个人,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评定的获奖项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授奖。

   (2)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申报者应于项目投产(或实施完成)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并经项目实施单位确认,提供项目实施效益证明和科技管理部门的技术水平认证。本办法颁布前已投产或实施一年以上的项目,应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向市评委会提出奖励申请。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评定的获奖人员,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条奖励标准

   

    凡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完成的项目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按项目实施后三年内最高一年实现税后新增利润的57%计算,一次性提取奖金,用于奖励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同时,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由市政府奖励5000元;对获得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的科技人员,由政府奖励35万元。

  第十一条市科技进步奖由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集体完成的项目,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少于 50%,其余部分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完成者进行分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奖金全部发给获奖者。所得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后由财政返还。

  第十二条获奖的有关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的获得者,授予“南阳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享受同等的政治生活待遇。可延长退休年龄或退休后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优先推荐省级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的获得者和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可优先解决其家属、子女的农转非。若本人户口不在我市而愿意迁入者,准其在我市入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城市户口管理规定的,经批准可随迁入户,并免征城市增容费。

   (三)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获得者和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如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应为其配备助手和办公室,添置必要的科研设备和经费,并提供其它工作、生活方便。

   (四)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本人不是干部身份的可破格免试聘为干部,享受干部待遇。

    (五)对获奖人员,有关单位和部门在下达科研项 目时要优先安排,在子女入托、入学、招工、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为他们出国研修、考察、培训或参加学术活动创造机会,为其国内进修培训提供方便条件。

   (六)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需要,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获奖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者,经查明属实,除撤销奖励、退回奖金、奖章、证书外,按情节轻重于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